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
日前澎湃新闻从该案当事人刘永祥处获悉,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他们就提出了执行回转申请,但被巴彦淖尔中院驳回申请。提出复议后,内蒙古高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巴彦淖尔中院所作出的上述裁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旷日持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04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当地一家著名民营企业——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日兆公司”)的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因涉及的多名股东未签字,该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案件双方各执一词。
涉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转让方四人将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金黎轮。而转让方只有刘永祥一人签字。
为履行该协议,2004年6月28日,金黎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申请了先予执行。而转让方刘永祥等人则认为,该协议没有全体股东签字,故未成立,也无效。金黎轮一方则质疑其他未签字的第三人是否系日兆公司合法股东。
此前的十多年里,最高法、内蒙古高院、巴彦淖尔中院针对该案作出10余份裁定、判决,该案经历一审、二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最高法裁定再审,再一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未成立,再二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书成立。
其间,2016年1月,内蒙古高院认定涉案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后,刘永祥等人不服,又一次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此后,刘永祥等人向内蒙古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并获受理。之后,内蒙古检察院对该民事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2013)内民再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此前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之后,刘永祥等8人向提出巴彦淖尔中院执行回转申请,请求将他们所持日兆公司69%股份及对应被先予执行的资产予以执行回转;请求将他们在日兆公司69%股权20年的应得分配利润收益9936万元及利息(按照LPR计算)归还。
2024年9月10日,巴彦淖尔中院作出裁定称,申请执行人请求分配69%股权20年的利润收益9936万元及利息,该申请没有相应的执行依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请求。刘永祥等8人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复议。
2025年1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巴彦淖尔中院的裁定。
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议申请人(刘永祥等8人)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执行回转,是指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内蒙古高院指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回转申请共有三项内容,分别是将刘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所持日兆公司69%股权予以执行回转;将被巴市中院先予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回转;将复议申请人在日兆公司69%股权应得利润予以回转。
内蒙古高院认为,巴彦淖尔中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但巴彦淖尔中院对上述情况并未进行全面审查,仅以(2023)内民再85号民事判决未对复议申请人刘恒顺、常爱平、刘金铭三人股份进行确定为由,直接驳回复议申请人执行申请,显属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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