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四名女子受他人雇佣,由男子作为押货人,四名女子将黄金粉末藏匿在特制内衣中,企图从码头走私出境。涉案黄金粉末纯度约为99.9%,重量共计12余公斤,价格认定为181万余元。
1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走私黄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珊、谢某璇、郑某秋、袁某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
庭审现场。上海三中院 供图
记者从法院获悉,2024年7月20日,被告人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受他人雇佣,由吕某森作为押货人员,伙同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以在特制内衣中贴身藏匿的方式,欲搭乘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每人的报酬为5000港币。5人先乘坐汽车,将黄金粉末从广东运到上海,之后企图搭乘邮轮前往日本,后在吴淞国际邮轮码头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走私贵重金属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计走私贵重金属12,960.68克。经检测,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99.8%-99.9%的黄金粉末,价格认定为181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五被告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较以往的走私贵重金属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被告人系以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并通过搭乘邮轮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的监管。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还会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就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即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五被告人皆受他人指使将黄金粉末走私出境,数量为12余千克,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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