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深圳市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采取责令改正,对周国辉、莫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怡亚通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部分董监高未按照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完善
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档案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记载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部分业务在货物出库当日确认收入,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2021年至2023年,公司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中,未合理选取前瞻性调整系数;2022年,公司未及时确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2年至2023年,公司将属于房地产行业子公司的预计销售住宅错误列报为在建工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公司向股东借款事项未按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公告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后续未实际开展业务,但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国辉、财务总监莫京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怡亚通采取责令改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周国辉、莫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怡亚通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相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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