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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证监会对任昌兆等内幕交易光一科技(300356)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发起索赔。如果光一科技投资者因此次内幕交易受损,提醒关注。
证监会上述处罚结论显示。经查明,任昌兆、戴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光一科技因被会计师发现存在新的资金占用,且控股股东原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其2022年度财务报表将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而导致光一科技退市的信息,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1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任昌兆、戴晓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任昌兆内幕交易“光一科技”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昌兆”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光一科技”821,400股,成交金额3,551,560元;“任某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光一科技”73,355股,成交金额322,756.5元;“某公司”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16日至4月27日卖出“光一科技”4,079,047股,成交金额17,988,146.23元。上述三个账户共计卖出“光一科技”4,973,802股,成交金额21,862,462.73元,避损金额17,464,225.66元。
“戴晓东”证券账户于4月26日卖出“光一科技”240,000股,成交金额954,400元,避损金额742,360.18元。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4月26日买入光一科技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此外,2025年3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600200)投资者索赔案已开始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2月26日晚,江苏吴中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暂定在2025年2月27日之前买入江苏吴中股票,并且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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