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专家:三家药企实施垄断被罚2.2亿,为何这家药企被“减轻处罚”
该案系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因合谋将一款医保甲类麻醉注射液价格推高21倍,三家药企实施垄断被罚2.2亿。其中,对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50万元。
该案系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而在此次组织垄断的前四年,前述药企才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开出一张反垄断罚单。
首次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21日,“上海市场监管”发文称,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21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该案中的涉案药品既为常见麻醉用药也是罕见疾病重症肌无力的治疗用药。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2023年间,而据市场机构统计,2023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新斯的明(“甲硫酸新斯的明”为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额超过10亿元。其中,上海信谊金朱药业占据超69%的市场份额。去年,涉案药品新斯的明注射液在第十批国家药品带量采购降幅超过94%。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0,000元。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对第一财经介绍说,过去,虽然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往往是巨大的,但这最终是由公司或者其股东承担的,对个人的影响不大,个人甚至还因为其对公司获利有功而被奖励,这会使得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在2022年修法后,新反垄断法第56条第1款中新增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引入了对垄断协议这一严重垄断违法行为的“双罚制”,以便于更有效地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不过,自修法以来,直到此次案件才首次处罚了涉案的个人。
根据行政处罚书,郭某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负责销售业务,不仅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其他两个公司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还安排协调了垄断协议的落实,对于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均起到重要作用,是案涉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员。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对第一财经分析说,垄断协议是对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反竞争行为,直接削弱或消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但垄断协议的达成需要一定的引导、组织和协调,因此,对于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以及为达成、实施涉案行为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加大处罚力度能更充分地实现反垄断法律责任应有的威慑效果,从而为广大企业高管明确行为禁区,更为有效地削弱经营者和个人从事垄断协议的动机。
为何采取宽大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56条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额度规定了适用区间,即“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个人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区间为“100万元以下”。
王先林分析认为,虽然本案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大的行为类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本案中的持续时间较长,但是执法机构考虑到河南润弘与成都汇信并非垄断协议的组织方,且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等情节,因此分别对这两家公司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郭某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因此对其个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最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对于牵头组织企业的处罚。
对于上海信谊,一方面,按上一年度销售额10%幅度顶格从重处罚,另一方面,考虑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等情况,接受其宽大申请,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即按照80%的幅度减轻上述罚款。
“这样的处罚决定完整呈现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适用逻辑。垄断协议由于形态的隐秘性,难以被发现和调查取证,宽大制度作为能够有效分化瓦解垄断联盟、获取垄断协议证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的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王先林说。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47条第1款,作为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处罚;但该条第2款规定,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
不过,本案中作为垄断协议组织方且被罚没金额最高的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并非第一次因垄断行为被罚。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广普注意到,早在2016年,该公司就曾因就别嘌醇片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而被国家发改委处以49.56万元的罚款。
“显然,这等前车之鉴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杜广普对第一财经表示。
他提示说,企业遭到反垄断处罚后,并不意味着接种了“疫苗”,能够长久持续产生“抗体”。相反,作为易发、高发垄断风险的药品领域,如果做不好合规工作,无论是对单一企业还是集团企业,反垄断罚单都可能是“接二连三”的。实践中,已有大型医药集团企业内多家成员先后遭到反垄断处罚的先例。建议医药企业,特别是大型医药集团企业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发生。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