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十佳案件”评选决赛活动,评选出10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优秀典型案件,现公布部分案件。
一、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多次使用其掌握的账号密码登录权利人的办公系统,利用爬虫程序窃取该系统内经过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数据,并导入自己搭建的“OA系统”,分配给当事人控制的销售团队和代理商控制的新余片区销售团队自行使用,销售与权利人同类型的商品。
当事人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万元的行政处罚。办案期间,执法部门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当事人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客户信息不仅是企业运营的基础,更是企业宝贵的商业秘密,一旦这些信息泄露或被不正当利用,将对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造成巨大损失。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宏观效应和社会影响。
二、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世纪佳缘门店,为了在婚介市场竞争中抢夺客户,通过内部培训形成一套话术,并运用到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推广销售活动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婚介服务质量、效果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50万元罚款。
评析:当事人系2024年央视315晚会点名曝光的三家婚恋平台之一,其在虚假宣传过程中制造焦虑、变相打压消费者,违法行政性质恶劣;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民众关注及行业信任危机,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彰显了重拳出击绝不姑息的执法态度,也对行业秩序的规范及整顿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三、蔡某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蔡某(其店铺招牌“数码科技家电”,营业执照已注销,蔡某为实控人)在街面以送小礼品做推广为由,引诱群众通过手机微信识别扫码点赞后进行抽奖,再以免费兑奖为由套取上当群众身份信息,引诱签订协议、安装无合法资质的网上购物商城APP进行充值消费。当事人在抽奖前并未公示抽奖的奖项设置、奖品类型、奖品数量、兑奖条件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4万元罚款。
评析:该案中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不以合法经营为目的,并通过注销、借用营业执照对付监管和消费者维权,执法部门以不正当有奖销售定性做出从重处罚,并深挖线索移送公安,严厉打击了该类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执法震慑力。
四、广州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加价收取水电费案
案情:在广州市开展城中村水电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广州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提高水电费单价、以设备损耗费变相提高单价、不合理分摊等方式,向园区内租户违法加价收取水电费用。
广州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变相加价收取水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回多收水电费20.6526万元,没收未能退还的多收水电费151.74元,并处5.08万元罚款。
评析:开展城中村水电费加价专项整治,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是城中村产业园区管理方,涉及水电费被多收的园区企业近80家。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水电费加价这一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与诉求,有效遏制水电收费乱象。城中村水电费加价专项整治不仅在还原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缓解了因水电费加价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案情: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研发爬虫软件并将此技术运用到其运营的某浏览器中。涉案浏览器通过未经允许爬取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目标网店或商品链接相关图片、标题、SKU、类目、属性、库存等数据,并按照拟上架平台的相关数据格式进行整合,实现网店“一键搬家”功能,为他人复制运营店铺提供技术支持,造成对其他经营者店铺及平台服务的实质性替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涉案浏览器作为上游工具提供方,通过“会员订阅+功能定制”模式牟利,部分下游用户则利用其技术实施跨平台数据爬取、虚拟经营,直接挪用他人劳动成果,该行为妨碍、破坏权利人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影响平台运营和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此类案件的查办一方面有利于抑制互联网平台的无序扩张以及平台内商户的野蛮增长,减少互联网空壳企业,为合法经营企业提供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社会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发展。
六、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价格违法案
案情: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广州市某小区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服务,在未向消费者明示“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充电结束后扣费”规则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了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实施标价外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5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虽小,但关乎群众切身实际利益。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领域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重点打击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市场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出行充电需求,践行价格监管为民生领域保“价”护航使命担当。
(原题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十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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