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当基金底层回款未能全额覆盖本金后,基金托管方还给了投资者“一刀”。
近日,界面新闻了解到,投资者李浪(化名)购买的私募基金回款路径异常,托管方将资金打给了某大型公募基金,被案外人额外收取一定费用后再打给了当初销售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最后才到了其手中。
另有一位投资者刘平(化名)亦遭遇基金托管方不公平分配的事情。回款五成的基金,托管方分配时将其全额分配给了一半投资者,造成一半投资者全额回本,一半投资者颗粒无收。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恒泰证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引发外界对基金托管方勤勉尽责的边界讨论。基金托管方应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奇葩事件一:基金回款经过案外人
据投资者李浪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于2015年7月购买的私募基金被悄然换成另一只,2024年向基金管理人发起仲裁时发现产品已清算超过6年,被仲裁裁定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但他在发起仲裁的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回款路径,回款经过广发基金(案外人),并被额外收取了一定费用。
他的回款路径是:备案的私募基金(上海汉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关第三人(广发基金)——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上海钜派钰茂)——李浪。
据李浪称,2018年他收到过两笔该私募基金的回款,以为是中间过程中的回款,当时仍未回本,直至今日未有下一步款项。中间又因原购买的私募基金投资底层为优步全球(Uber)股权,优步全球于2019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李浪一直以为基金未到成功退出时间,直到上海钜派钰茂陆续出现其他产品风险和舆情,李浪才意识到应该去查一下自己所投基金状态。
按照后续仲裁中拿到的证据,李浪2018年收到的两笔回款被认定为瑞元资本沪江项目的清算款,他的钱根本没有投资到优步全球。
但李浪收到的流水备注为之前购买的基金名字,也是导致他6年来一直以为是自己购买的私募基金处于暴雷中,全然不知已被换成另一只基金的原因之一。
基金管理方瑞元资本则称此前已在官网通知客户,将“瑞元资本汉心景红优步全球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瑞元资本优步项目)变更为“瑞元资本前海兴旺沪江网络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瑞元资本沪江项目)。用户可通过身份证号登录,密码随意。
李浪表示,向基金管理人维权时才发现产品已清算超过6年,被仲裁裁定超过民事诉讼时效驳回,但他因发起仲裁才得以法律手段调取到前述异常流水,基金回款被托管方(中信证券)打给了案外人广发基金。
根据中基协备案信息,瑞元资本优步项目不存在,瑞元资本沪江项目清算时间为2018年,该基金托管方为中信证券。
李浪称,基金回款的路线最后一道是上海钜派钰茂,该公司销售的亿百润产品很可能涉案((2023)沪0115民初38789号)。根据我国裁判规则账户内的资金以户名认定,一旦离开基金托管账户,将会有风险。
奇葩事件二:基金回款不公平分配
投资者刘平(化名)亦遭遇过基金托管方不公平分配事件。
其一只私募基金“暴雷”获最终回款仅5成。但同一期产品投资者有100人,按理应该是每人分配五成,但托管方只把钱打给了买基金的前50名投资者,后50名投资者一分也没有。也就是说,假设一只基金销售募集时间为两天,第一天购买的投资者是拿到了全额本金,第二天购买的后50名投资者为0。刘平很不幸的就是后半部分投资者,原本应拿回五成回款,但如今“颗粒无收”。
为何基金托管方会出现此类分配?基金托管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界面新闻据此采访了托管行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
一位华东城商行托管部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两个案例均涉及资管产品的收益分配。资管产品的收益分配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一资管产品,委托人(投资者)只有一个,在资管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单一委托人的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在该种场景下托管人可以充分掌握投资者信息;二是集合资管产品,委托人(投资者)有多个,一般会单独设置专用募集账户(独立于托管账户)用于申购资金的归集,后再将投资款项划转至托管账户,合同中也不会约定投资者信息,基金管理人负责资管产品的TA业务(即申购和赎回)。在该种场景下,托管人无法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
他表示,对于单一资管产品,托管行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户名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划拨到第三方账户;对于集合资管产品,合同中会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托管行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分配明细清单进行分配。因此在案例一中,若该私募产品明确约定了投资者信息的,托管行需要严格按照约定的账号、户名进行收益分配,不允许划往其他账户。在案例二中,该资管产品为集合产品,托管人不掌握投资者信息,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收益分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一位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维权的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托管人往往是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的合同当事人,既有法定义务,也受合同约束,应直接对份额持有人负责。至少包含两项基础工作内容,一是托管账户的款项只能打给份额持有人,不得转给任何第三方,即如果能够绕开份额持有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话,托管账户没有设立的必要;二是应当依据份额分配,履行复核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基金托管人被判担责的案例较少,且以仲裁为主。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恒泰证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认定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公开信息中,该案为法院系统判决托管人担责的首例案件。
前述私募基金维权领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列举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提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清算交割”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有私募基金已经到期,在清算过程中长期不分配,托管人的“清算”责任与监督义务又如何体现?再例如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审查净值信息”,能不能等同于复核投后管理报告?
他举例,在实务中,很多私募基金发给投资人的投后管理报告,托管人从来没有见过,更别提复核。而托管人复核过的净值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又不会发给投资者。实际形成了管理人对投资人单方负责,而托管人作为管理人选聘的机构,单方对客户负责,也就是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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