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问题上,人民法院重申做实依法平等保护。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针对趋利性执法司法,最高法要求惩治个人趋利,防止地方保护。报告指出,在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的工作举措有很多,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违背党中央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必须坚决惩治。
报告表示,对人民法院而言,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依法惩治执法司法人员个人趋利。在案件审理中防止把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发现涉及腐败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积极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信践诺,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
另一方面,要防止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当本地经济利益和异地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更高站位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不能在司法审判中搞地方保护。对于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等情形,要及时甄别、处置、防范。
与此同时,要防止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报告指出,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大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与中小企业约定,在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业内称为“背靠背”条款)。
“表面上看,这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但实际上,这是大企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等中小企业,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明显有失公允;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流压力、周期成本等已影响其生存和发展。”报告表示,去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这类条款无效,对大企业、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
此外,人民法院还回应企业发展的痛点问题。比如,持续开展涉政府机关拖欠账款专项执行行动。针对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时被强制购买保证保险问题,通过持续落实4号司法建议,此类纠纷案件同比下降15.24%。
报告还提及了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问题。“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报告表示,一些不法分子造谣抹黑、恶意损毁商誉,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对此深恶痛绝,“前不久,最高法院专门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的态度,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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