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院的生活方式,对很多城镇居民极具吸引力。同时,农村“空心化”,农民收入、社会保障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差距大,农民也有利用闲置房屋获得收益的愿望。
有关农房“盘活”,也常在中央文件中提及。2025年2月,中央1号文件明确,一方面,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另一方面,鼓励农村居民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房。
城镇居民去农村居住如何才算“合法”?农村居民如何利用房屋增加收入?上海政策和全国有何不同?农房盘活的根本限制在哪里?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通过梳理全国、上海宅基地、农房相关政策、论文等,并咨询业内专业人士,尝试探索这一问题。
买卖农房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80年代,至今未变。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禁止村民向非村民出售宅基地,但“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时也“严禁出租、违法转让”且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1999年国家进一步收紧政策 ,明确“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小产权房”是指建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发证的房屋,通常由城镇居民购买获得。虽然禁止“小产权房”政策屡次发布,但实际监管并不严格,仍未能遏制“小产权房”大量出现。21世纪初,城市快速扩张,同时房价快速上升,城郊地区的农村土地价值变高,但房价往往比商品房低超过一半,满足了农民增收、城镇居民自住的需求,并由此催生了庞大的“小产权房”市场。“小产权房”在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大量出现,占比可达到当地住房市场的20%-60% 。
“购买农房人员仅限于集体经济内部成员”的规定,最早在1999年国务院文件中明确,并在此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进一步固化。一直以来,谁属于“内部成员”即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城镇户口子女不属于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可通过继承农房,获得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 “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但在实际情况中,仅农村户口才具有资格权,具备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农房资格 ,所以城镇户籍的农房继承者通常很难盘活利用农房。例如,上海这样的大城市2000年后出生人口已无农村户口 ,即使继承农房,也不具备新建、改建、翻建和扩建权,只能等待结构损坏或倒塌,继承农房的实际资产价值不高。
在“谁属于集体经济内部人员”的问题上,也存在一些社会舆论的误读以及政府政策上的微妙变化。例如,返乡人员、以及附近其他村集体经济成员,是否属于村集体,是否能参与农房买卖,曾有允许返乡人员购买农房的政策发布后又撤回,“允许”改为“禁止”。此外,2015年、2020年,国家陆续推出137个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局部探索跨村农房交易、农房抵押,但最终并未推广,显示出政府内部意见和态度的变化。
农房买卖严格以户口在本村为前提,但农村户口的退出机制 、进入机制也在逐渐建立。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自2021年起开始探索、推广,分为货币补偿、置换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等,各地标准不一。此外,2025年2月中央1号文件提到 ,曾经属于村集体但是户口已迁出的成员(譬如出嫁的女性),仍然可以回迁户口,重新成为村集体内部成员,但需要放弃城镇社保等,即“允许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迁出农村,以及返乡创业或养老的非农户口,经过集体审核同意可将户口重新迁回农村,并重新拥有分地、建房等权利”。
综上所述,村集体经济内部成员有免费“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又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内部成员之间很少存在购买宅基地的需求,农房若要真正盘活利用,还是需要面向外部群体,但如果不通过买卖,农房以什么方式盘活利用?盘活利用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盘活利用靠出租、入股、合作等
农房出租模式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乡镇企业兴起和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农村出现房屋闲置现象,农户自发将空置房屋简单装修,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或个体经营者,获得收入。但由于当时法律未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此类行为处于自发状态,合法性模糊。
2016年起,国家开始明确允许农房使用权流转,但用途仅限居住或合法经营,如民宿、办公(创业)等。全国层面宅基地“三权”改革为此提供支持。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可流转、可适度放活——这为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基础。之后,盘活利用的相关制度逐步融入法律法规,如2019年首次提出、2021年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等,并融入《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农房合作模式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的“村企共建”探索。例如,江苏华西村通过集体企业与农户合作开发工业项目,但早期合作多围绕耕地。伴随乡村旅游兴起,2010年农房合作盘活的典型案例(如民宿开发)集中出现,例如由乡伴文旅集团租用农房改建的苏州计家墩“理想村”民宿集群,被评为“中国乡村旅游目的地” 。

上海经营性自建房每十年增加量(单位:个)。数据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限制农房盘活的政策、制度因素
部分农房市场无法活化,可能因为非市场的政策、制度因素。例如,“自上而下”规划体系中的村庄分类决策。翻建、改建的审批是否通过,根据村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决定。而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由长期决定着资源分配优先级的乡镇规划中决定,其规划期限可达10年甚至20年。也就是说,即使10年、20年内该村出现新发展机遇,也很难通过翻建审批 ,需要等待房屋符合危房标准(承重结构损坏等)才能“翻建”,导致其长时间无法利用。在规划中建立更加动态的规划反馈机制,及时根据周边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或许是帮助农房市场活化的一个改进方向。
虽然有种种政策和非市场因素,农房市场的根本限制根本还是以土地、户籍制度为抓手的城乡二元结构,该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土地制度的城乡分治,导致宅基地被严格“锁定”于农村集体内部,使农房难以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价值释放,农民虽拥有使用权却缺乏完整的财产权能,而租赁市场有限,且存在不稳定性,导致资源“沉睡”。
更深层次上,二元结构固化了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农民为城市贡献劳动力、土地、产品,城市建立了更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户口却很难“市民化”享受到城镇户籍相应的公共服务权利和福利,乡村对城市的单向要素流动仍未改变。
盘活农房,是二元结构破除的一种尝试。但在未来城乡融合的新发展阶段,如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不平等城乡关系,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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